日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对某县某局干部王某下班回家途中猝死重新作出认定,确认王某系工伤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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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9日,王某被路人发现晕倒在某小区电梯处,经现场抢救于40分钟后死亡,医院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王某的妻子吴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审查后认为王某死亡时间和地点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
吴某不服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请求市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2023年3月,白云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对此开展化解工作。
白云区检察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经调阅卷宗证据材料、走访某县人社局、向相关执法人员了解办案经过后查明:王某作为某县域内负有林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领导职责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不限于单位机关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室之内,王某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及地点虽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根据卷内调取的某局工作人员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律师王某、某县园区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笔录;某县某局出具的《王某同志2022年1月29日工作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王某系在工作岗位上处理工作事务时晕倒,其病发的时间和地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白云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坚持上下联动、外部协作的工作模式,与贵阳市检察院多次到某县人社局、贵阳市人社局了解王某工伤认定一案的相关办理情况,并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会议研判,对王某工伤认定案的案件情况、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进行讨论,最终达成应认定为工伤的一致共识,市人社局撤回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吴某书面申请撤诉,本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这起行政争议案件的成功化解,是白云区检察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案件,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
白云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专项工作为抓手,持续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质效,为人民排忧解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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